要保人欲為要保申請而保險人尚未對其要保申請為意思表示以前,為符合保險之需要 ,實務上乃有送金單之製訂,其通常只於以現金或支票付第一期保費後簽發,我國保 險業正值起步階段,保險尚未如其他保險先進國家一般發達,在國內尚難找出金單之 要例,學者之著作亦罕有論及,現行法令、人壽保險標準條例及業者之送金單,對於 保險人應於何時承諾,以及保險契約應於何時發生效力,其規定至為紊亂,究其原因 ,實由於就保險契約之成立及效力之發生未能為清晰之辨別,因此,本論文主要乃蒐 集美國各州之保險法例,探知其歷史發展過程,以作為解江佌問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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