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緒論。略述本文寫作之動機,並就羅馬法、寺院法及我國固有法中之規定, 探討離婚效果中財產給付制度之沿革。 第二章:贍養費之付給。首先對贍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性質加以闡述,次就贍養費給付 之要件、數額、方式、執行及變更,在各國離婚法上之規定,予以比較研究。 第三章:損害之賠償。因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外國立法例中有予以明文規 定者,亦有予以排斥者。本章主要就我國現行民法中之規定及實務上判決之概況,檢 討分析之。 第四章:夫妻財產之清算。各先進國家就離婚後夫妻財產清算之規定,率皆承認配偶 雙方均得就婚姻關係中蓄積之財產,享有平等分配之權利。我國民水蛭上之規定,顯 然違反男女平等之原則,實有參酌外國立法例,予以修正之必要。 第五章:結論。總結前述各章節,並提出本文對我國民法上有關規定之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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