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勞工保險在我國整個勞工退休金制度中,至今仍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自民國三 十九年三月創辦迄今,關於老佃殘廢死亡三種給付,皆採一次給付方式,其利在一次 給付金額較大,可供經營謀生;但若運用不當,極易形成轉手成空,生活頓失保障, 殊有違背社會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精神。蓋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乃在保障被保 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能以保險給付來安定其未來生活,使養老善後均無顧慮。近 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便有被保險人領取老人給付後,從事工商業失敗而致本利無 歸之情事,使一次給付的優點完全喪失。因此,基於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的需要,以及 對勞工未來長期生活的保障,我國勞工保險實有改採年金給付制度的必要。 本論文的撰寫,係從制度的全盤探討著手,而不在法規及數理上的鑽研。其所採用的 研究方法,以文獻法及比較法為主。首先研讀國內外有關年金制度的研究論述;其次 ,請教從事勞工保險有實際經驗的學者專家,以了解欲推行是項制度之困難所在。再 就我國現行勞工保險之財務及給付方式,加以分析,探討其存在問題;並根據保險學 理、外國的經驗、國際發展趨勢及我國的國情,尋求一適合國人的方案,備供建制的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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