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以來,以機械代替手工而為生產,工廠制度隨之興起,同時工業 意外事件遞增,勞工於執行戰務中,常遭受導致傷害、疾病、殘廢或死亡的各種勞動 災害。以工資為生活憑藉的勞工,於罹災時,常因無法勞動,致使其本身及家屬之生 活陷於困境,不僅其個人之生存遭受威脅,形成社會問題;且因勞動力之減損而影響 國家經濟之發展。勞動災害救濟問題,實乃現代法律之重要課題。 為應時代需要,乃有勞動災害補償制度之興起,其基本模式有二,一為責任型(Lia- bility Model),一為保險型(Insurance Model ),本文所論述者,為責任型之勞 災補償制度,就工人於受僱從事職務,所致之傷害、疾病、殘廢或死亡,確立雇主無 過失責任之原則。此項措施,初看似在加重雇主之負擔,實則不然;自長遠發展觀察 ,可知此制度不僅有益於勞資關係之調和改善、社會經濟之繁榮進步,尤於雇主有利 ,誠乃良制也。我國現制,則採保險型,對於勞動災害之救濟,依勞工保險條例,並 工廠法等準用勞保條例,及民事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是採勞動災害補償制 度之保險型式。刻正審議中之勞動基準法草案,亦設有職業災害專章,規定勞工因遭 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疾病、殘廢或死亡時,雇主應負擔之補償金額,請求人且不得 獲取雙份之利益;由於補償權利關係受害勞工或其遺屬之生活,故明定不得讓與、抵 銷、扣押或擔保;又惟恐雇主為規避責任而將僱用關係代以承攬契約,乃對承攬作業 之情形,為特別規定,使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次承攬人,對於工人之勞動災害,負連 帶責任。凡此勞災補償制度保險型或勞動基準法之種種保護,皆須以遭致勞動災害為 先決條件,與責任型並無二致,故本文於論述責任模式勞災補償制度之同時更不憚勞 繁就英美案例。各種不同之勞動災害類型、態樣及學說,一一整理,企於吾國現制中 ,就勞動災害之認定,有所助益。 由於勞動災害補償制度之範圍廣泛,除實體要件外,尚有程序上的問題。本論文僅就 勞災補償核心概念之實體要件而為論述。全文凡分六章。首為緒論,第一章基本概念 :先言及責任模式勞動災害補償制度之意義與性質;次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作一比較 ;再討論勞動災害補償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之異同。第二章為責任模式勞動災害補償 制度之發展:自普通法之背景談起;再及於勞動災害補償制度之起源,就歐美等國之 沿革、發展而為研討,次為本論。第三、四、五章分別討論勞動災害補償成立之必要 條件。第三章為因職務致生之要素;第四章為職務過程之時間與地點因素;第五章屬 行為因素之問題。第六章則作一總結,因不論何種型式之勞災補償制度皆以﹁與職務 相關﹂之勞動災害為構成要件,故除論及我國現行對勞動災害之救濟途徑外,乃對此 要件就本論中之說明更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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