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結果 民間互助會之歷史淵遠流長,而其原本互濟互助之消費性需要,隨功利主義興起,除 了原消費性需要外,亦有因生產性需要而起會;此點暴露了有組織金融體系功能不足 ,因此為了消弭此種落伍之融資方式,長期而言,治本之道,需暢通金融管道,放鬆 利率政策,擴大存、放款利率上,下限彈性,全面鼓勵銀行體系開辦消費性貸款,提 高銀行服務品質與量,設計多種不同金融產品,以適合各階層之需要,如此當能彌平 資金供需雙方之巨額缺口,使民間互助會活動逐漸式微;短期而言,治標之道在於研 擬民間互助會管理方式,改良現行運作方式;在立法而言,對會首與會員之間權利, 各會員責任,互助會受款憑證,均應有適當的立法,以期將存在弊諯降至最低;強化 各地區之中小企銀之合會業務,不應限期內停辦,修定合會會金表,將合會利益利率 化,擴大會員貸款金額與範圍等措施以期民間借貸逐漸轉入有組織的金融體系,以確 保交易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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