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乃英美法系特有之產物,為大陸法系所無。 而信託最主要之特色為具有極大之彈性,可以用於許多日新月異之商事交易。其彈性 之強,應用範圍之廣,效果之大,令大陸法系法學家嘆為觀止。大陸法系雖亦有若干 法律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產生類似信託之功能,但總不如信託之靈活機動,富於變化。 故古巴、墨西哥、日本、韓國等皆紛紛立法予以繼受,隨著國際經濟活動之快速擴張 與文化交流之增進,可預先信託在不久之將來,將愈發展而擴大其影響力於世界各地 。反觀我國信託立法尚付闕,信託觀念無法深入民間,信託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信託 財產之保護等皆無明確之依據。 信託之應用於社會,效用最大者乃信託事業之設立及快速發展。隨著經濟之高度成長 ,分工之更趨細密,信託事業必將在金融體系中愈益扮演更重要之角色。惟我國信託 事業,一向既不健全,也不發達,更因法令不足,常有違規營業之事業。故信託事業 在我國金融體系應扮演何種角色,對其經營與違規問題應如何作一通盤解決,實為刻 不容緩事情。 基於以上之理由,遂引發筆者濃厚之研究興趣,乃依據英美法例、日本信託法制,及 英、美、日、我國法學家對信託之論著,對信託制度作一深入淺出之介紹,祖導出信 託立法之必要。另依據各有關學者專家之論述,對我國信託事業作一回顧,且對信託 事業本來之角色及其經營、違規之問題提出建議與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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