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糾紛為國際貿易紛爭中佔有最大之比例,往往索賠案件中爭執之重點,且於市場 上常可發現許多商號懸有「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的牌子,銀行業者更有:「鈔票請 當面點清,離檯概不負則」之標示,這些標語於法律上效力雖值懷疑,但卻亦足以說 明買受人對標的物應從速檢查其是否符合雙方契約之必要性及其效果。買受之標的物 或銀錢一旦離開出賣人營業場所或銀行櫃台,才發現短少或瑕疵,再回頭請求補足或 更換,自會引起許多爭執與糾紛,甚而被拒絕,亦無可奈何。而於國際貨物買賣中, 因雙方擔負之風除較大,買賣契約可能牽涉者實不僅買受人與出賣人而已,亦涉及諸 如運送人、保險人、倉庫保管及製造商及公證檢驗公司等等,權責即應劃分清楚,買 賣雙方更有了解本身所立地位之必要。政府進出口檢驗及公證檢驗報告之提出,無一 不影響買賣雙方權責之劃分,雙方之權義關係界限易趨於模糊。從而,本文將研討之 範圍,大致可歸納為三大類: 1.買受人對出賣人所交付貨物之檢查出問題。 2.公證檢驗報告之證明效力及其對買賣契約權義關係之影響。 3.政府商品檢驗於國際貿易之地位。 至於本文之研究方法則因買受人商品檢查方面,國內有關國際貿易教科書雖均有提及 ,惟深入探究者並不多見;而關於政府進出口檢驗及公證檢驗報告其於國際貿易法內 之論述,更屬缺乏。在此國內資料奇缺之情況下,本文之撰述,乃從比較 觀點,就 英美兩國之成文法規,法院判決、判例,國際貿易公約及國內相關資料加以研析;並 試就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參與國際商品商品買賣檢驗之理論,依以筆者個人於經濟 部服務機關所獲政府商品檢驗之經驗,加以分析研究,為問題判決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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