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 時至今日,定型化契約已成為一項社會實存之制度,有規整營業制度之傾向,而其所 提供之範圍,亦日漸擴大,尤多關係一般社會大眾之日常生活。惟對於企業家而言, 一般大眾往往處於經濟上之劣勢地位,或知識能力屬於低水準者,若其利用定型化契 約以規避自己之責任,或使其相對人受不公平之待遇,則除非消費者大眾有效地組織 起來,加以對抗,否則即無法對其有所置喙。大量生產所帶來大量分配之問題,已非 傳統契約自由原則之理論所能處理與解決,故重新探求契約自由原則之真締,解釋定 型化契約條款,誠屬必要。 資料來源: 一、國內圖書館之學者專書,及有關法律之請文期刊。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核委員會之研究報告。 三、法務部印行之有關資料。 四、國內圖書館之外交專書、論文期刊。 五、美國大學圖書館之外交論文期刊。 六、英美法院之判例研究。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從懷疑傳統契約自由理論出發點,界定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性質 ,從而區分其須求諸於特殊解釋原則之條款,及其特殊之解釋原則,並探討不公正契 約條之效力與解釋錯誤之救濟。 研究結果: 由於定型化契約已非傳統契約自由原則下契約類型,故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傳統之 「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並不盡適用,而應客觀求諸於該條款所預定適用對象之平均 、合理之理解可能性,而使條款之適用就其對象之顧客圈或消費者言,且統一之性質 ,並嚴格解釋其條款,使條款之疑義不利於使用者,若條款有不公正之情事,或違反 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實定法上之強行規定者,則應施以該條款無效之制裁。因此 ,透過契約解釋之運用,一方面,將有助於當事人目的之達成,強因定型化契約之社 會功能,另方面,保護消費者之權利,使其不致淪為被剝削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