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親屬論正值立法五十餘年來第一次研修機會,因筆者性喜兒童,對外國收養 立法先進國家已積極發展之「以兒童福利為收養目的」之立法政策,極為心儀。乃冀 以本論文之研究,檢討我國實施此種立法方式之可行性。 本論文分別立於:對我國收養法制史之研究;現行民法親屬論中有關收養規定立法得 失之檢討,對行政院七十一年提出現在立法院作立法審議之民法親屬論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中收養部分之條文日後行功效之預估;與英、德二收養立法先進國家之收養立法 其修正之經過與立法內容之介紹等方面研究。發現我國收養法自民國十七年親屬法草 案後,即一直採取「簡單立法」態度,現行收養法更因已歷時五十餘年,規定處處呈 規「內容簡陋」、「不合時宜」等缺失。新修正之收養規定經與我國社會現存在之收 養弊端比較後,亦不足防堵現有弊端,且與外國新收養立法相關,更落後外國立法約 五、六十年。本論文乃基於研究所得,本於個人對收養立法應發展方向之期 則,提出較具體之立法草案全稿,期以拋磚引玉方式,激起國人及立法諸公對收養立 法修正之興趣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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