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廠商自國外引進技術的主要對象有日本和美國,本文的目的即在探討我國廠商以 技術合作方式,分別自這兩個國家移轉技術,有何行為差異存在。 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是利用差異函數分析法,對我國廠商和美日技術合作過程中 的行為,進行統計檢定,以區別出兩種技術合作在那些行為上有顯著差異。 近年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對於我國電子器業(68)、機械儀器業、(69) 化學製品業(71),和基本金屬業(72)的技術合作實施成果,均進行詳細的問 卷調查,本文即以這些資料為主。 我國廠商和日本合作的比例,三倍於和美國的技術合作,二者之間的主要差異有:( 一)和美國技術合作的廠裕規模較大,合作期限也較長;(二)語言文化隔間小,地 理位置近」和「技術報酬金較少」是我國傾向於和果本技術合作的兩項因素;(三) 日本技術人以「提供技術顧問」和「由合作廠商派人至技術人處接受訓練」為合作方 式者較多,美國技術人則以「提供專門技術」較多;(四)我國廠商和美日技術合作 過程中近遭遇的困難,以前者稍為嚴重,但二者的差異並不顯著。(五)我國廠商修 改技術人所提供技術的情形,相當普偏,尤其是和日本的技術合作,主要原因是我國 的市場小,而且原料零件價格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