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限的限制,以及地方政府財力困難,因而產生世界獨 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於有系統的剖析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研擬合乎法、理、情之長、 短期解決途徑。本文之撰寫乃以學術論文與報告、私人著作、官書、期刊與報紙等資 料為基礎,採用類別分析、層級分析、人類比分析等方法,並透過問題的察覺、界定 與陳述 的過程以認定本問題,且採內綜合決策模型以尋求可行的長、短期解決途徑。 本研究發現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的癥結,在於「保留地主」與「非保留地主」遭遇差 別太大;保留期限造成龐大的財經壓力;徵購保留地的財源空虛;獎勵私人投資興建 公共設施積效不彰;公共設施用地標準缺乏彈性,而問題的根源在於未貫徹 國父「 漲價歸公,地利公享」之主張;都市計劃有關法令規定不健全;地方政府財力困難。 故本文建議,在短期內必須開徵都市建捐;畫分保留地取得之權責;依優先順序取得 保留地;儘量以無償或延緩方式取得保留地;將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列入獎勵投資 條例的獎勵範圍。而長期則須朝下列方向邁進;修訂都市計畫法,將保留期限定為二 十五年,逾期不徵收須給予補償;建立健全的都市計畫體系及完整的都市相關法規體 系;實施分期發展計劃;建立計劃至執行之整體作業系統與機構;建立設計計畫預算 度;研擬「都市計畫重整實施辦法」;適度提高工程受益費的徵收下限,解除民意機 關對工程受益費徵收的過度干與;規劃作業過程中舉辦公聽會讓人民積極參與;建立 開發許可制度;改進土地增值稅的課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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