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是企業達成成長,作業程序改進,復甦等目標之最佳經營決策,從整體產業 言,各產業經由合併可達到最佳規模經濟,促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對於「社會富 足」有其正面效果;然而當合併是在只有少數廠商間進行,則該市場內原有競爭即不 復存在,市場結構更形緊密,具有優勢地位之廠商易於形成,而且不當的市場行為易 為其所濫用,整體產業資源分配即不再均平,社會資源亦會被不當地浪費,中、小企 業將受排斥,民主政治亦會受大企業所左右,從而將破壞懲法所表彰民生主義─二方 面尊重企業自由,公平競爭的營利行為,一方面平衡國計民生使之「均平」的目的, 故企業合併亦有其經濟、社會、政治的負面效果。如何以國家之手來整飭、平衡此正 ,反之效果乃成為吾人所關切的課題。蓋今日我國經濟發展企求能有效的達成民生主 義「均、富」理想,強化對外競爭,非結合資本、人才、管理無以為功,而企業合併 是最速也是最佳的途徑。旦亦不可放任其自然發展,致令其坐大,而濫用其優勢地位 ,在本享其利前,先受其害。至此參考先進國家整飭企業合併以達可行競爭型態的市 場結構,增加企業實施正當的市場行為,而最終獲得完滿之正當市場業積之法律規定 ,法院實務處理態度、標準,行政監督,乃我國頃於制定,公布「公平六易法草案」 所不可或缺者。 本文乃以美國法制為論述之中心,對於英國、西德、日本等則於比較我國公平交易法 草案時,才略述之,以求體例的完整;因之,題目:企業合併之法律問題研究─美國 克萊登法第七條暨史爾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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