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聯邦擁有相當大的中央政府權力和對所有政策的統一立法權,因此乍看之下, 幾乎與單一國無異,但是德國聯邦制度的特徵仍然相當明顯,我們由「德意志聯邦共 各國」的名稱,及其各邦所保有的自治權力,可以看出它屬於聯邦國中的一員。許多 英美人士認為德國的聯邦制度不同於美、澳的垂直式聯邦制度,他們稱之為水平式的 聯邦制度。從現行的制度中觀察,基本法並未將政府的聯務單獨的賦予聯邦及各邦, 聯邦的工作主要是制定政策、法律及分配財政資源,各邦則擔任執行的工作,此一職 務分配與美、澳的聯邦制度有極大之差異,據一般看法這乃是由於歷史發展不同所造 成的。 德國聯邦制度之模式雖與美、澳不同,但是聯邦與各邦間如何保持適當適當權力平衡 之關係,仍是兩者相同而且最重要的課題,邦如何保有其原有的自治權力,又如何為 促進聯邦總體之發展而犧牲其部份的權力,在權力平衡的關係中,聯邦與邦的財政權 力之劃分一向是最敏感的部份。 各邦必須擁有足夠的財源與經費,才能維持其地位與權力,而在現代國家總體經濟發 展的情況下,聯邦應擁有充份的財源與經費,才能擔負起現代國家的角色,基本法的 立法者在制度事盡了很大的心力以減少兩者間的衝突。 財政權的內涵不僅限於經費或財源(稅收)之劃分,在基本法中還包括了財務行政、 賦稅立法、賦稅調整與財政補助等重要之權利項目。此外,吾人了解,德意志聯邦共 和國聯邦與邦的財政關係,並不僅在於財政權限的消極劃分,尚包括兩者間積極之合 作,尤其德國聯邦制度向以職務上之分工合作著稱,遇有全國經濟不衡之擾亂或各邦 財政不平衡之狀況時,聯邦與各邦均負有憲法上應盡之義務。 本文緒論部份說明研究目的、範圍及方法,第二章敘述德國聯邦制度的特質,第三章 介紹西德聯邦與邦的財政基本規範,第四章說明西德聯邦與各邦如何進行財政平衡,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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