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買不到的財富,每個人總渴望能永遠維持健康。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於 自己的健康時常忽視。身心的健康雖是個人的,但是,每位國民身心的健度則代表一 國家的國力強盛與否。因此,政府不僅應提供健全的生活環境,且應積極輔導國民參 加相關的體育活動。可是,政府也積極推展體育的發展。培養運動人才和體育研究學 術等重大事項,卻應與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配合,才能有效地執行體育相關政策。 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雖由志趣相投的個人組織而成,但其對於推展體育發展,提升 國家國際地位的角色,不得不加以重視。政府必須鼓勵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的活動,並 加以補助。但是民間團體的組織及活動常會受到相關法令的影響,進而影響其功能, 因此政府對於這些相關法令的制訂要特別慎重。一般來說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組織的 補助,相當有限,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必須必其他組織,獲得經費。而民間體育運 動團體組織,為了獲得所要的經費,則需對社會提供服務,輸出合乎社會要求的產品 。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即欲以組織法令,組織間關係,及經費來源為著眼點,探究 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之法令依據對組織發揮整個功能的影響及體育相關組織間的關 係,並配合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經費來源之個案分析,做理論與比較性研究,以供 中、韓兩國政府體育主管當局之參考。本文各章之安排與內容重點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以及限制。 第二章為文獻的探討,檢視國內外專家學者有關組織理論與組織之法令依據,組織間 之關係和組織資源,以建立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的分析架構。 第三章為敘述中華民國體育行政組織及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之演變,與組織體系之 現況。 第四章為敘述韓國體育行政組織及民間體育運動團體組織之演變,與組織體系之現況 。 第五章為中、韓兩國民間體育運動組織之法令依據、組織間之關係,以及組織經費來 源之比較。 第六章為結論,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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