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動機與目的: 嘉南地區正受農工爭水問題之困擾,而由於經濟結構轉變,農業生產結構因應調整, 則若能配合目前政府稻田轉作什糧而調整作物制度,並進而農業灌溉節餘水移轉他部 門使用,必可紓解或緩和上述問題。故本文研究旨在瞭解研究地區在配合政府稻田轉 作後,以農業灌溉節餘水適時、適地、適量移轉及其合理補償之可行性探討。 資料來源: 1省自來水公司:烏山頭自來水系統規劃報告,民國74年。 2省自來水公司:嘉義自來水系統規劃報告,民國74年。 3省農林廳:農產品生產成本調查報告,民國72年。 4省農林廳:台灣農業年報,民國60年至74年。 5嘉南農田水利會:嘉南農田水利會統計要覽,民國69年至民國73年。 6曾文水庫管理局:台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收費標準表。 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依據水資源經濟學有關水分配之理論,以探討最適移轉補償方案,並先行推 估作物制度改變之種植面積之變化及農業灌溉節餘水,並根據自來水公司資料,以算 術增加法、幾何增加法、曲線延長法作人口推測,按普及率、每人每日用水量等因素 ,推估各系統之需水量,以理論建立之補償結構探討移轉補償之經濟可行性。 研究結果: 1研究地區僅能將雙期作改單期作,其節餘水為水資源移轉供給面與研究地區之公共 給水不足水量在水系統相聯情況,因水移轉而達柏拉圖最適。 2本研究顯示與新水源開發機會成本比較,補償價格仍然便宜,但若在社會福利及議 價能力方面考慮,即最後補償價格將以新水源開發成本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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