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進步,工商發達,經濟交易頻繁,商標愈形重要,商標制度否完善,與國家經濟 之榮枯有密切關係。商標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誌,消費者藉此標誌以區分商品之來源 品質形成商品是否良好之印象,以決定是否購買,商標不僅可刺激業者提高商品品質 ,並為消費者選購商品之依據,而商標之上開功能,必藉商標之使用始能達成,故商 標使用是商標制度內重要之一環,對國家經濟之發展具有影響性之地位。 商標制度並非我國文化固有產物,而係自歐美引進之制度,我國商標法具繼受法之性 質,故本論文研究方法,除以我國商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為基礎外,並比較參考德、日 、美之立法例,分析解說本論文之研究課題。又巴黎公約締結於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 日,為保護工業財產權最重要的一項國際性條約,我國唯非巴黎公約之同盟國,惟在 今日國際社會中,保護智慧財產權已為國際間共同之體認,各國均不遺餘力強化此方 面之保護,我國現為國際間之貿易大國,若欲繼續活躍於國際貿易之舞台上,實有了 解巴黎公約內容之必要,故本文亦論及巴黎公約中有關商標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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