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外環境 (一)外部政治: 在文化層面,源自道德系統或是宗教超自然系統的倫理關係皆缺乏對利他行為的有力 誘因;而重視權威的社會化過程亦隱含了反改革的傾向,再加上缺乏參與的管道,因 此導致了個人或團體的利他行為、道德立場的辯護皆無法彰顯。此外,基督教、天主 教在台灣社會福利發展上則凸顯出:引進西方工作方法、技術與關照台灣本土的社會 問題二大特色。 志願福利機構在福利經費提供上所占比例不大,但從機構數的角度而言,尤其在兒童 、老人、殘障福利上志願機構卻是相當明顯的。就個人福利服務而論,雖然政府與志 願機構的合作關係已漸起步,但整體來說政府並未積極干預這些社會市場,也未明確 重視志願部間的運作。 (二)外部經濟: 儘管對於捐贈或捐資與辦福利事業的財稅誘因有各種爭議,但顯然地志願福利機構的 財源主要是依賴外界捐助,而其徵信工作卻缺乏權責考量的理念與作法。再就資源集 中程度而論,有十分之八的機構集中於一、二個來源;對政府經費的依賴約只有百分 之八,自主權受影響的程度不大。 (三)內部政治: 形式化的程度為中等,但各機構差異性仍大。在各種成文化的規定中,較重視目前的 工作酬賞而忽視員工的職前與未來的發展,並對員工的控制較明確具體。 (四)內部經濟: 各機構普遍仍以專職工作人員為主幹,而機構規模大小在六人左右。在平均三成的專 業化中,以專科畢業者為最多。 二、五種角色的特徵 (一)前瞻者的角色基於主客觀因素而無法完全的展現,但仍具有革新者角色,即漸近 改善現有的服務方式或擴大服務案主的數量。 (二)只有近一半的機構實際探演價值維護的角色,亦顯示出並非所有的機構都願意或 能夠運用志煩工作者,提供公民參與的管道。 (三)各機構普遍而言皆已扮演了辯護者角色。最早起始於民國四十、五十年代,以單 一機構之行動策略、爭取經濟性補助為代表。 (四)約七成的機構探演社會教育者的角色,惟傳播的管道集中於一、二種方式,又以 平面文字為主,因此傳播力受到侷限,亦間接影響辯護者角色的執行。 (五)志願福利機構提供服務的主要模式是:公共代理者(其中含有部分擴充服務的性 質)與擴充服務者,顯示出較多類似政府服務的現象;亦反映出在兒童、青少年、老 人、殘障者的個人福利服務中,政府雖已介入,但由於服務不足而需求又多,故志煩 機構也在提供類似的服務。 (六)受訪的基督、天主教的機構有時單從名稱上已不易區辨其宗教色彩,尚須由創辦 人、董事會成員或組織活動中來瞭解。不過,至少在研究結果中發現這些或為教會支 持的、或為教徙創辦的機構,在現世體現教義時已展露出:⑴具革新性與特殊性。⑵ 在理念層次上與實際上都扮演了相當程度的價值維護者之角色。⑶在世俗化的過程中 ,不僅從事服務的提供,亦進行權利的辯護。⑷發揮社會教育的功能,提供大眾了解 社會福利相關的資訊。⑸在服務提供上,除了部分與政府建立合作關係外,並再擴展 與政府類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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