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法,雖多受儒家德禮觀念的影響,但仍有部分規定是基於現實社會因素而制 定。此法沿自禮經說者,如同性不婚、外姻尊卑不婚、良賤不婚、居喪不婚、議婚有 媒、祖父母及父母有完全的主婚權、以私約、聘財為訂婚要件、禁止婚禮奢侈、提倡 見舅姑、禁止二嫡妻並立、不可以媵妾為妻、以七出、義絕為離婚原因等。雖沿自禮 經,但實際規定或較禮經詳備、或較禮經嚴格、或較禮經寬鬆。部分沿自漢儒「諸候 不娶國中」等理論,部分基於防止官更枉法強娶者,如官民不婚。基於現實因素而制 定者,如禁止山東士族自相為婚、貞觀年間的婚齡規定。 基本上,唐代婚姻法有如下幾項特質:(一)家族中心主義,(二)男性中心主義, (三)尊卑(長幼)有序、親疏(血緣)有別,而特重尊卑有序,(四)重視婚禮儀 式。 上述婚姻法的規定,大多能有效地施行,其違犯者,僅限少數,且多是皇室,外戚等 特權分子,而這些特權分子多不見判刑,似乎說明唐律之執行,亦有其限度。此外, 違犯者(非特權分子)多因訴訟於官府,始遭處罰,可見法律的有效施行,與人民興 訟意願有關。 所以唐代婚姻法含有相當濃厚的儒家禮法觀念,社會上大多數人也能遵行這種婚姻規 定,但在另一方面又能賦予婦女較多的自由,如改嫁一事。這種婚姻觀可說是開明而 不失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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