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主要是探討損害賠償訴訟之訴訟標的之問題,研究一次性的侵權行為在判決既 判力的效力上之問題;針對此問題的特性,本論文區分為五章: 第一章 緒論:本章主要為提出問題,並略為斜述本論文的研究方向與架構。 第二章 損害賠償訴訟之訴訟標的之論爭與特定:本章主要探討的問題有二,即訴訟 標的理論之論爭與訴訟標的之特定。在探討訴訟標的之論爭中,可知理論的發展除著 重訴訟標的在各種訴訟類型及階段應扮演著不同的功能,更漸趨向於探求如何結合新 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優點。而在訴訟標的之特定的問題上,則探討一行為造成多種損害 時,在訴訟上可以構成幾個訴訟標的之問題。 第三章 訴訟標的與既判力客觀範圍之關係一損害賠償訴訟中一部請求訴訟之問題: 本章主要的問題為就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債權人可否先請求其中的一部份,俟 判決確定之後,再就殘餘債權提出請求;本論文將對此問題的解決方法區分為兩大類 ,一為傳統的既判力客觀範圍理論,一為流動的既判大客觀範圍理論;二者的最大區 別乃在於前者認為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應以訴訟標的之範圍定之,而後者的見解則認為 既判力客觀範圍應依當事人的提出責任而定,而當事人的提出責任則依當事人在訴訟 中所受的程序保障而定。 第四章 前訴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損害擴大時之處理與既判力客觀範圍之關係 :本章所探討之問題為「後遺症」的損害是否允許再提起後訴請求?若允許,則如何 與既判力理論相調和?在此,除英美法的立法例外,殆皆承認可以再提起後訴請求賠 償後遺症的損害;惟理由各異,大體上,可將其理由區分為二大類,一為認請求「後 遺症」損害之後訴與先前已請求賠償之前訴屬同一訴訟標的,惟不受前訴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的拘束;另一類則認為請求賠償「後遺症」的損害係屬獨立的訴訟標的,故可 再為請求。 第五章 結論:在此章中,筆者陳述自己撰寫本篇論文的基本思考方向,即在訴訟之 初宜儘量擴大法院可審理的範圍,但在判決效力部份,則必須依當事人在程序上受到 何種程序保障而定。依此,再對各章的結論略作陳述以和前列各章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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