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反訴、交互訴訟及第三人訴訟之制定目的,係基於在相同或 相關當事人,或具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共同爭點之所有請求,得藉一次訴訟程序併予 解決,不僅符合訴訟之經濟與防止裁判之扺觸,且兼避免訴訟之迂迥,從訴訟理論言 ,當有其存在之價值。本文之研究,係透過美國此一法制之典範規定,反觀我國現行 制度之不備及不妥,並基於訴訟理論之基本要求,依公平利益之衡量,合理之審理程 序,檢討該制度有無引進價值,供我法律人及主法者參考。 本文參考資料以美國民事訴訟法學者著作,期刊專論及實務判例為主,採歷史、實證 、分析、歸納等研究方法,先就美國制度為通盤之理解,進而以國內民事訴訟法著作 、專論及法院判解決議等資料,採比較方法檢討引進之可行性,併就各種可能發生之 問題,嘗試提出若干之建議,試為解決之參考。 法律係社會之產物,隨著社會型態之複雜化,紛爭多元化,新的紛爭形式不斷發生, 在具有多數當事人紛爭之訴訟比例逐年增加之情形下,如何使多數當事人間相關之紛 爭,得以一訴訟程序併予解決,以實現實體上及程序上之正義,邇來素被強調,基此 ,本文依研究所得認為此制有引進之價值,併作立法上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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