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為分散危險與消化損失之制度,亦為促進經濟繁榮及維持其成長所不可或缺,與 經濟發展相輔相成,關係國家及社會前途至鉅,然吾國保險法自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 修正公布至今,尚未作修改,其中若干規定有不合理及不明確之處,本文特就保險契 約變動之問題,將其分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及關係人之變動、保險利益之變動、保險 標的物之變動乃危險之變動四部分,參酌日文著作、判例及期刊專論;英國保險法; 美國保險法及期刊專論;德國保險法;我國學者之著作、期刊專論及目前實務見解, 加以探討。 由於國內學者對保險契約變動之問題,甚少作深入之研究,因此,為謀求保險契約當 事人及關係人間法律關係之明確與利益之均衡,及符合交易之實際情況與維持其安全 ,本文從吾國現行保險法之規定,與英、美、日、德、瑞、法、義等國立法之有關規 定,作一比較研究,分析各國有關規定立法之基本原理,比較其利弊得失,歸納各國 立法之共同特色,兼顧理論與實務之見解,擷取他國立法之長,以彌補現行法之不足 ,最後提出若干立法修正方向之建議,或有裨益於日後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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