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目的:針對一九七四年及一九八三年信用狀統一慣例加以論述,藉以探討二 者對海運單據所共同規範者。另外,對一九八三年信用狀統一慣例對海運單據之新增 規定,做深入之研究。期供航運貿易及銀行業者參考,而期對整個貿易之順利進行有 所助益。 二、研究方法及資料來源: 本論文研究方法係「以法為經,以實務為緯」,就信用狀統一慣例對海運單據之規範 ,作深入之研究。研究期間並提出實務問題請教專家,且參考國內外學者之論著及期 刊之報導。期使本篇之論文能理論與實務相互配合。 三、研究結果:信用狀統一慣例對海運單據之規範,概有三項如下: 1.對海運單據種類之規範:海運單據因運送方式及其性質而有所不同,因此信用狀統 一慣例對海運單據種類乃有排斥者及接受者之規定。 2.對海運單據記載之規範:其中有關運費支付單據之簽發日期及「託運人自裝自計」 之不知條款和單據上之加註問題均有明白之規定。 3.對海運貨物運送方式及其裝運事項之規範:甲板運送及貨物之轉運為信用狀之開發 人所最不願接受者,因此信用狀統一慣例對此二者均有規定,另對單據之提示日期及 貨物裝運數量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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