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制度最終目標,當在促進海運市場的正常運作,與國際貿易及經濟活動的繁 榮發展;然自個別海險契約而言,當以損害補償為主要效果。而欲使損害得到充分之 補償,則必須對損害的範圍具體用金錢測定,如此即另須對保險標的之實際保險價額 加以評估認定,方克達成。 本文以定值保險單及不定值保險單為分類,自理論及實務兩方面分別論述。全文架構 如下: 第一章緒論。就本人撰寫本文之動機和目的,以及如何著手進行研究及研究之範圍作 簡單之介紹。 第二章保險價額與損害填補之關係。定義保險價額之概念,並推演其與損害補償之關 係,得出保險價額乃法律上之補償極限,而保險金額則係契約上之最高額補償之概念 。 第三章保單價額之法律規定。對英國海險法對法定保險價額和協定保險價額的規定, 詳為論述,秉及比較我國海商法之規定。 第四章不定值保險單之保險價額實務。對德日及我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對法定保險價額 之規定及其在實際上之運作情形與英美國家相互比較,以求取人之長,補己之短。 第五章定值保險單之保險價額實務。根據海險通用保險條款,論述其對定值保單如何 約束和運用。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以本文研究之所得作成結論。並對我國海商法有關之規定,提出 建議,以供有關單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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