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近年來海運事業之發達一日千里,世界各國莫不競相發展經濟便捷之運輸 方式,有鑑於船舶拖帶之成本低廉,誠為海島或面臨多川國家疏解鐵公路及航空運輸 之一大良策,故國際海事強國對拖帶之發展不遺餘力,台灣地區四面環海,加以近年 來人口、經濟及對外貿易一致高速成長、在內陸及航空運輸能量相繼飽和之下,求諸 水道以疏解內陸交通之瓶頸,將為必然之勢,而船舶拖帶挾其成本低廉之優勢,於台 灣沿海應有發展潛力,卻未善加利用,有關拖帶法令亦未見重視,故乃欲就經濟及法 律兩方面作一系統性探討。 資料來源:1.歐美各國拖帶法例、法院判例、判決。 2.主要海事國家港務單位提供之資料,如拖帶作業方式,其作為海上運輸方式之緣由 ,經濟效益等資料。 3.英美主要海事國家有關拖帶法之著作、期刊。 研究之方法與結果:除就各國有關港口資料評估拖帶作業之經濟效益及其在我國發展 潛力外,亦就主要國家對拖帶作業法令規定相異處作一比較分析,並在歸納中評斷各 國立法歧異之原因及目的。 於結論中提出日後修改有關法令可行方向及吾國發展船舶拖帶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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