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概念是霍布士政治哲學的核心觀念。他把人間所有義務,都視為是個人自然權 所衍生出來的。所謂的法律、秩序、行為規範之能成立,都奠基於自然權這一概念。 此與法律(廣義的)先於權利的一般見解截然相反。而正是這點,構成其對後世倫理 學、法律哲學、政治哲學產生重一貢獻之所在。 正視正自然權概念在霍布士哲學中的重要性,而將之關連著其他概念予以系統性地闡 明的學者尚不多見。在處理及此一概念的學者中,又有諸多分歧的立場。本文目的即 希望立於視霍布士為自然主義者的立場,體系性地勾勒出霍氐自然權理論所展現的特 色。 霍布士政治理論有一特點,即,他的前提是極端個人主義色彩的(每個人天生就有不 受限制的自然權),然而他卻又認為絕對專制主權是最佳的政體。換言之,他是將絕 對主權建基於個人自然權之上。絕對主權與個人自然權這兩個看似矛盾的概念,是以 什麼理由而可以融接在一起的﹖本文的進行就順著對「絕對主權與自然權如何關連」 這一問題的探討,來闡析霍布士自然權這一概念在其整個主權理論中的作用,並表明 此一理論架構所顯示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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