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主義方興未艾,不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且阻礙貿易之自由化。”傾銷”,乃國 際間習採之非關稅措施之一,係為係護本國已喪失比較利益之勞力密集產品而行。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及補充協定(通稱國際反傾銷法典),運用國際多邊協定方 式,以非歧視性原則,制裁反傾銷行為,並限定各國傾銷之措施。此外各國亦以國內 法,補國際立法之不足。 歐洲共同體反傾銷法源自共同體羅馬條約、巴黎條約及理事會規則,為對抗第三國侵 害會員國貿易利益時,得以援用之法律條款,反傾銷規則對共同體會員國具有普遍適 同性,具絕對拘束力,且直適用於全體會員國內部。 嚴格言之,反傾銷措施,並非保護性措施,原為合法之防衛手段,但有時共同體亦將 之作為用以對抗某些不遵守貿易承諾國家之報復性措施。 本文擬從下列方式著手研究歐洲共同體反傾銷法: 1從傾銷之定義、性質、種類、國際上反傾銷法發展背景,及反傾銷法法源,探討反 傾銷法之一般性概念。 2歐洲共同體體反傾銷政策與共同體政策間是否有衝突或具相輔性。 3自歐洲共同體反傾銷法之原則及操作程序以深入了解其運作過程。 此外,本文從判例法中,可歸納未來歐洲共同體反傾銷法行政及司法體系交互運作之 趨向,並評估其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