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與國內商務法動廣泛使用代理,形成契約及其他相關法律行為之結果,致各大法 系皆承認代理為必要之社會制度。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理論分岐,致各國代理法則於 形成式上與實質上極為相異,外加各地適事習慣迴異,倍增國際貿易之不穩定性。故 國際組織長久以來即致力協調各國實體法與衝突法相異之規定。歐洲共同體不僅積極 參與全球性國際組織之代理立法,並致力於會員國間之立法統一工作。故以歐洲共同 體為研究標的,以探討國際貿易代理之意義與性質,分析比較國立法與國內立法內容 ,以歸納統一音趨勢。為達上述目的,乃利用國際條約、國際貿易習摜、歐洲共同體 相關規定、內國立法及判例、並參考各國學者之名著,以探討代理制度之法律關係。 本文將代理分為內部與外部關係,分別從實體法與衝突法探討之。第一章闡釋國際貿 易代理之意義與性質,再概述其發展經過。第二章分析比較實體法所規定有關內部關 係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第三章分析比較實體法規定之外部關係內容,探討其如何發 生,及當事人責任內容。第四章探討內部關係消滅之原因;關係消滅後,當事人權義 ,特別著重討論保護代理商條款;及內部關係終止對外部關係之影響。第五章分析歸 納代理衝突法則,先比較國內法規定,再分析說明國際統一立法原則。 甲上得知,各國代理規定極其分岐,故必須透過統一與協調以因應國內與國際商業需 要,不僅促進國際貿易穩定,自由競爭之公平性,更可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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