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對子女之影響究竟如何?有人認為,父母離婚不是單一事件,而是漫長的衝 突過程,因而影響了兒童的生活適應與身心發展;但亦有研究指出,父母離婚,兒童 在獨立性、創造力或社會參與上優於正常家庭兒童。父母離婚是一種家庭危機,對子 女而言,固是一種傷害、一種痛苦的經驗,但此一「危機」卻同時包含了不好的「危 」險與好的「機」會,而究竟是一種危險或一個機會,據研究指出,乃繫於離婚後親 子關係之狀況。亦即,父母離婚本身或許不會造成子女發展上的問題,而是離婚後親 子關係之狀況,促使子女落更危險的環境中或化危險而為人格成長之機會。由此亦可 窺之,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之處置之重要性。於此認識之下,本論文試從貫徹男女平 等及保護子女利益之立場,論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之歸屬,其結構如次: 第一章:「緒論」,本章旨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立論。 第二章:「離婚後子女監護之制度」,本章透過有關制度之比較,對離婚後子女監護 制度之設計,提出個人之構想,並敘明其理論構成。 第三章:「監護之範圍及主體」,本章就筆者之構想進一步加以闡釋,試圖對民法第 一○五五條、第一○五五條所謂之”監護”界定其範圍。並對目前實務上常發生的問 題--離婚後任監任監護權者可否單獨出養子女,陳述己見。復對所謂”規權復活” 的說法,提出個人觀點。 第四章:「監護人之決定基準」,本章討論十八項決定任監護之人之具體標準,並介 紹法律與社會服務整合之方法論。據此,評述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五五條規定 之不當。 第五章:「酌定監護事件在民事事件中之定位」,本章嘗試將酌定監定監護事件在程 序法上予以定位,並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第一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加以評釋。 第六章:「結論」,本章綜合以上各章論點,扼要歸納納筆者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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