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資源雖自古即為人類所利用,但在世界人口膨脹、糧食缺乏的今天,漁業資源更 是各國努力開發的對象。目前海洋已被區分成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等法律性質相 異的部分,這在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系分明之規定。因而同一艘船置於不 同海域、撈捕同一條魚,其引起的效果均不相同。故本文以具有強大游動性、可穿越 各大洋而商業價值頗高的高度迴游魚種作個案,討論目前的國際捕魚規範。 第一章首揭高度迴游魚種的意義。由於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僅有其名而無定義,故 本文由瞭解高度迴游魚種的生物特性著手,以便後文討論。次章則論領海制度下捕獲 高度迴游魚種的問題。第三章以經濟區為主題,討論公約中有關撈捕高度迴游魚種的 條文,包括第五十六條(沿海國主權權利)、第六十一條(生物資源的養護)、第六 十二條(生物資源之利用)、第六十四條(高度迴游魚種)等;並述及在此區域內捕 魚所致的爭端解決。第四章說明公海上撈捕高度迴游魚種與海洋捕魚自由的關係;分 析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就公海捕魚自由的有關規定,對撈捕該魚種可能造成的影響 。末章則試分析公約中規範捕魚活動的主要條文,究竟是否具習慣國際法性質,以及 其對捕魚紛爭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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