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造有利投資環境,促進國內之商業成長,於民國六十九年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十 條規定:「為基於政策需要,行政院得准生產事業在不超過當年度投資生產設備金額 百分之十至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佃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抵減之。前項抵減之適用 範圍,施行期間及抵減率,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頒佈「生產事業購置機哭器設備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後,自實施日至七十三年底止,申請抵減的稅額計四十四億九千 餘萬元。 為進一步瞭解政府施行的效果與展望,本文以新古典投資理論為基礎,以台灣地區製 造業為對象,以投資抵減為政策變數,在考慮投資行為的時間遞延和政策所產生結構 性的影響下,以投資函數的迴歸結果顯示租稅的政策效果。藉以評估政策選擇與施行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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