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由於制憲過程受到民國三十五年政治協商會議憲草修憲原則之影響,以 致充滿了妥協容讓的痕跡,其中尤以中央政制之設置為甚。而五院之職權行使,又是 中央政策重要的一環,個人願能藉本文之撰述,對現行憲法所規定五院職權若干缺失 之處,參酌學者專家之見解,而提出對此方面幾項疏淺之修改建議;期待以三民主義 統一中國之後,能供修憲之參考。 本論文共分七章十九節 第一章緒論,係先對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及內容範圍作一個交代,並於論及 五權憲法之意義、五權憲法中央政府制度的特質後,對中華民國憲法有關五院職權行 使之規定,作一綜合之敘述。 第二章為行政院之職權,係分別探討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 務委員等之職權,對行政院會議及屬於行政院一般性質之職權,亦加以論述。 第三章為立法院之職權,係分別探討屬於立法院集體之職權及立法委員個別之職權。 第四章為司法院之職權,係就規定司法院之職權分項加以論逑,並對司法行政權隸屬 問題作一番探討。 第五章為考試院之職權,係就規定考試院之職權分項加以論述,並對行政人事行政局 與考試院職權有否牴觸之問作一番探討。 第六章為監察院之職權,係就規定監察院之職權分項加以論述,並對監察權行使之相 關問題加以探討。 第七章為結論,謹以 國父五權憲法之理論精神為根本,並參酌現實政治之需要,而 對中華民國憲法關於五院職權行使規定之條文,分別提出探討及個人疏淺之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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