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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章「緒論」部分 第一節前言部分,指出聯合行為(即反托拉斯法之水平交易行為),於我國社會現況 為害甚烈,而於七十五年進入立法程序之公平交易法草案內,有關聯合行規範之條文 規定,是否足以擔負重任,以掃除此等不公平競爭現象?本文首先以為,草案內之第 七條及第十四條,雖對聯合行為採「禁止原則」之立法原則,然條文定義仍有未,洽 無法明確其違法、合法之界限,故應參酌美國史爾曼法第一條,採行禁止原則之諸多 釋原則及判決先例,以為我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補充,並藉以與德、日先進之成文 立法例,作一概念上之比較。 第二節部分,則對「反托拉斯法政策之目標」、「競爭」等概念,作立法背景、學說 、司法判決意見之歸納,指出究應以何為競爭法之真諦;惟經分析比較得知,晚近之 見解,大多數偏向消費者之最大福利(the maximixation of consumer welfare)之 保護。並且競爭乙詞,應是分配效能(allocative efficiency ),與生產效能(p- roductive efficency )並重,另者,由於本文著重於水平交易限制之違法類型之分 析,故亦將許可之型態,即國內俗稱之「許可之卡特爾」先行介紹,以明乎「合理化 之卡特爾」、「不景氣之卡特爾」等等之合法性。 二、第二章「水平交易限制之中心概念」部分 第一節先行釐清競爭與效率(效能)(efficiency)並無衝突,且有相輔相成之關係 。藉此以明乎水平交易限制亦在反映相當之經濟理性,確立其屬於經濟法之地位。 第二節進入定義介紹。本文力排眾議,不對卡特爾(Cartel)採廣義之定義,而區分 出卡特之協議與組織兩面性,以及互賴行為(Interdependent Conduct)雖為事實行 為,亦有發生水平交易限制之可能,二者均為所謂水平交易限制之一致行為(Conce- rted Conduct),乃美國史爾曼法第一條規範之對象。並藉由此定義之討論,為第三 章、第四章之一致行為作一明確的界定。 第三節則為使水平交易限制之概念更加明晰,對合併(Merger),尤其是水平合併( Horizontal Merger )之緊密結合(knit combination),以及垂直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之產銷秩序(Distribution System ),分別由不同之角度,比較出水 平交易限制之散接結合(loose combination )及同一產銷階段競爭之關係。 三、第三章「合理原則」和「當然違法」部分 『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和『當然違法』(Illegal Per Se,or Per Se Do- ctrine),乃美國史爾曼法第一條規定,規則水平交易限制之一致行為之二大解釋原 則。『合理原則』脫胎於英國之普通法(Common Law),所探究者,為「合理」、或 「不合理」,以及何以只有不合理之限限,始為違法之問題。由United States v . Trans-Missouri Freight Ass''''n,(1897)及Standard Oil Co .of N.J .v- .United States ,(1911)不同見解之爭議,使美國法院判決意見,更玫力於 對『合理原則』之範圍作一明確之界定,並作了許多測試標準(test),以為司法判 決之準則。而『當然違法』,則在求訴訟經濟,並己由判例之累積,導出對許多水平 交易限制類型,逕行適用『合理原則』,如明顯的價格限制(Naked Price Restrai- nts )即是,不必再對案情內容作合理與否之分析,即判定為違法。 為使此二抽象實又具體之解釋原則不致失諸生硬,本文乃整理出諸多相關案例,由其 不同案情(merit )之歸納與分析,於第一節介紹此二大原則之產生背景。 進而,為求賦予現代之法律精神及經濟實況相吻之活力,於本章第二節更分析二大原 則,應如何妥善適用及如何相互為用,以真正達到既「合理」又不草率行為之判決。 四、第四章「水平交易限制類型之分析」部分 本章乃全文之最大篇幅部分,亦為最重要部分。除以判例體裁作判決意見之分析與歸 納外,並對立法背景、行政經驗及諸多概念上比較之問題,作一詳盡之討論。 第二節首先介紹爭議較少之明顯的價格限制(Naked Price Restraints),討論如何 以一致適用『當然違法』之見解。然而,為盡學術討論之立場,特別介紹Arizona v- .Maricopa County Medical Society ,(1982)之判決意見,以及學者之論戰 ,藉此明乎『當然違法』之修正態度,及專業人員(如律師、醫師)之亦為反托拉斯 法交易限制之適用對象。 第三節部分,以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es,(1972)乙案,對於限 制顧客,專賣區域,產品之市場劃分(Market Division )問題之判決意見作一分界 ,以為前瞻與回顧。並對市場劃分適用『當然違法』,僅限於明顯的市場劃分,他如 具有整合效率之市場劃分,則不與焉!同時,將市場劃分與固定價格(price fixin- g )作一比較,亦可明乎二者關係密切,例如價格廣告及建議價格表,即同具有二者 特性。 第四節部分,討論抵制(杯葛)之問題。除介紹抵制(Boycott )之適用『當然違法 』之情形,以及應如何作判斷之問題;對於產業自律(Industry Self-Regulation) 與抵制之關係,亦作一適用上之釐清,以明乎抵制在於排除競爭者,而產業自律可達 整合之區別。另者,對於許多似是而非之,是否即為反托拉斯法規範之對象,亦分別 依專題方式討諭。最末,於目前許多非商業目的之抵制,亦強調應依『合理原則』, 來細究比類抵制之背後,是否具有排除競爭利益之可能,並藉以補充『當然違法』適 用於判決上之不足。 第五節部分,在於探討同業競爭者之間,彼此交換商業資料,諸如價格、產出、設備 、投資等,是否具有反競爭性效果。由於此類資料傳播(Data Dissemination)具有 合理之預測效果,依相關判例之分析,應依『合理原則』為解釋原則;最末,亦介紹 如官方之物價管及安全標準等資料傳播,則不在規範之列,以明乎僅有商業利益,方 為史爾曼法關注之對象! 第六節部分,乃國內首度討論之有關產品標準及檢定計劃(Product Standard and - Certification Program );文中除探討產品標準化之來龍去脈外,並依『合理原則 』,對產品標準化,指出應如合適用之判斷方向。同時,亦強調處理此類問題時,應 注意程序上之正當、合法。 第七節部分,涉及史爾曼法第一條與第二條(意圖壟斷)之重疊適用問題;文中除力 主契約、結合與共謀(Contract,Combination & Conspiracy)乃均指一致行為(C- oncerted Conduct)外,並對如何由情況證據,論斷共謀之存在。同時,本文以頗多 之篇幅,對存在於國內企業界,有關母子公司之成立,是否有交易限制之發生可能性 ,併作相當之探討。以及分類介紹各類型共謀之情形,並依美國判例意見,提出個人 主張,以為存在於我國企業界有關有關母子公司涉及未來公平易法規定之前瞻。 五、第五章「我國法對水平交易限制之規範」部分 第一節部分,根據近五年來之報導雜誌(收集資料至七十六年九月廿六日止,而本文 完成於七十六年九月廿八日),舉凡聯合行為之報導,學術座談會紀錄,政府歷來之 公司交易法草案之召開會議資料等等,均網羅殆盡,並同時整理出各類聯合行為實況 。文中除指出「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之陳舊不堪外,且由愈趨嚴重之工商現 象以觀,主張應速訂合乎時宜之現代經濟法令,以加強取締聯合行為之日益泛濫現象 。 繼之,由於目前之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規定,不盡理想,實應加 以檢討與改進;文中除從法律規範之觀點,討論應如何改進外,並首度對立法程序, 提出應著重公共政策執行問題之考慮,反對「低度立法」之論調最末,提出個人創見 ,以為應依「立法從嚴,執行從寬」原則,對經濟法之規範妥加適用,俾使未來我國 之經濟社會之競爭秩序,得以正常化、規律化。 為呼應第一章之研究動機及全文脈絡之順暢,全文之最末部分,認為聯合行為(水平 交易限制行為)之規制,應是以維護消費者之最大福利為依歸。並且強調,經濟理性 既已化作成文法條,面對諸如聯合行為之案例,法官之司法理性,應力圖充實處理兩 難(經濟及法律)層面之解決,切莫囿於經濟理論之窠臼。同時消費大眾得以經由公 平、完善之司法功能,而團結其「消費者團體訴權」之權利,達到與業者(廠商)平 等交易之地位,而成為經濟生活上真正之當事人! 壹、水平交易限制之法律問題研究(論文計劃) 一、研究動機 當政府與社會大眾致力於防治廢水、廢氣等污染之有形公害時,吾人往往聲嘶力竭地 提倡環保之意識,以維護居住之物質環境。然而諸如聯合行為(反托拉斯法上稱之為 水平交易限制)之無形公害,伺害吾人之精神層面於無形,使消費者福利殆已蕩然無 存,實應速予圖救,乃引發了本文之第一個研究動機。 有關取締聯合行為之法令,不但不合時宜,且立法旨趣原即不甚吻合,不足之防制法 令,恐有坐視工商不平現象繼續滋生蔓延之勢,應迅予檢討,以重建良好之競爭秩序 。如此,遂產生第二個研究動機。 研議八年,終於去歲進入立法程序之公平交易法草案,仍囿於低度立法原則之迷惑; 雖曾廣博周諮,然而尚未見其決心,除應提供先進立法例,釐清核心問題外,並應由 相關法律執行之公共政策層面稍加考慮,以確立該部將是經濟自由大憲章(the Cha- rter of Economic Liberty)之誕生。如此,即形成了第三個研究動機。 二、研究目的 到底真正的水平交易限制行為為害程度如何?從法律思維上為著眼,又應如何規制? 諸如此類之疑問,有加以釐清之必要。 求得正確之水平交易限制制之概念後,應如何妥當地適用解釋原則(如美國史爾曼法 之『當然違法』及『合理原則』),以解決經濟法案例,實應參酌反托拉斯法聖地- -美國,及德、日等先進立法例,以為我公平交易法未來施行之借鏡! 現行公平交易法草案該如何加以檢討,以及應如何藉司法功能注入經濟法新觀念-- 以消費者最大福利(the maximization of consumer welfare)為依歸,方可真正建 立起公平競爭之經濟秩序? 上述之各個目的,實層層相因,亦互為表裡。 三、研究方法 為獲得較確切之核心概念,本文採圖書館方法,收集國內外文獻,尤以過濾所得之十 五本英文專書及五十五篇專論,構成了本文之最大結構內容(第二、三、四章)。 另外,為探討美國判例法之適用活潑性,整理出近十五年來美國文獻上出現過,並曾 加以討論之判例(及判決),選出一百一十三則,作文獻分析式(document analys- s )之研究,並以之作為相關專書,專論之佐證。 最後,融會上述判例之法院見解及學者評論、行政經驗,甚立法背景資料,作比較法 之分析,以為我公平交易法之借鏡。 全文之處理順序,係採取「由客觀分析到主觀判斷,由主觀判斷到批評建議」,俾能 循序漸進,豐富本文之學術價值。 四、研究範圍 本文限於時間與篇幅,將把重點置於「實體法中水平交易限制各論之法律問題」。 1.本文以討論「實體法」為主 有關執行程序等訴訟法上之問題,僅作名詞概念之簡略說明,不另予以專論介紹。 2.本文研究著重於「各論」 亦即對水平交易限制之違法類型,詳加採討(若與刑法相較,則可視為各法定罪名之 犯罪構成要件部分,而合法類型則如阻卻違法事由一般),對於合法類型及總論之理 論問題則僅作概略介紹。 3.本文係著重於「法律問題」之探討 秉持「法律事件應歸諸法律解決」之立場,對於含蘊於條文規定內之經濟理性問題, 乃肯定其存在之理論,而不多深究。是以,本文乃純由法律思維之方向,作法律技術 性之批評並提出個人之創見。 五、研究限制 由於語文能力有限,只對美國文獻作第一手資料之分析,另德、日立法例,則多依國 內文獻轉載者加以使用為本文資料。另經濟分析等經濟學之理論,其間之深奧,亦常 法律人所拙者,實間接影響到得知經濟理性,存在於法條規定之生命力如何之問題。 另者,統計資料因個人時間、能力問題,實不可能從事第一手資料處理,亦是本文研 究之有所受限之處。 貳、水平交易限制之法律問題研究(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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