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士之作為公平的公道理論傳承自洛克及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他建立理論的動機, 是相信契約論的精神有其更深刻潛在的基礎尚未被發掘出來,由這些基礎來推衍新面 貌的社會契約論,可以真正在時代變動中杜絕專制集權勢力再現。為了挽救自由民主 制度中以自然法為基礎所追求的公道中,因此完成構造公道之為公平的理論系統,這 系統化的工作是傳統社會契約論所沒有的。 公道之為公平的理論,依人之〝經啟迪的自利理性〞推衍出公道原則,這種自利理性 與功利主義所根據的自利理性不同,它不需功利原則所要求的自我犧牲,由此可顯示 出公道理論較功利主義能獲得平等的關鍵;〝經啟迪的自利理性〞以〝處以整體中的 人格〞來看自己,顯示出公道原則以權利優於善的考慮。由於人格之處於整體中是公 道理論的關注焦點,所以在衡量現實諸權利時,仍以保障人格尊嚴的自由為最優位, 不受任何現實益處之限制。 在社會中形成公道原則,須由道德的結構發展理論及道德的成長歷程兩方面來看,由 此可以看出協同性社會形成的過程、其社會理想理論之為此發展的目標,是分別由三 種角度來解釋同一過程,這是羅爾士以其公平之為公道的理論,在廿世紀後半期重建 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