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內容:鑑於信用狀在國際貿易中已經成為付款與融資的工具,而且我國與美 國的貿易往來亦大部分採用信用狀為付款方式,因此對於兩國適用的信用狀規定,實 有加以了解的必要。 國際間對於信用狀多以遵守信用狀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 OCUMENTARY CREDITS,1983REVISION ,以下簡稱UCP為主,我國為採用該慣例國家之一; 至於美國關於信用狀的規定,所適用者除UCP外,尚包括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五篇( UNIFORM COMMERCIAL CODE:ARTICLE5,以下簡稱UCC第五篇)。所以,當我國與 美國從事貿易時,若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將可能同時面臨UCP與UCC第五篇的 規定,因而為了使交易能順利進行,貿易業者對於上述兩種規定須有深刻的認識。 本文共計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探討信用狀在UCP與UCC第五篇的地位; 第三章討論UCP有規定但UCC第五篇沒有規定的事項;第四章乃研究UCC第五 篇有規定但UCP沒有規定的事項;第五章則分析UCP及UCC第五篇二者皆未規 定的事項;第六章為本篇論文的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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