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計分六章,二十七節,約十六萬餘言。除於前言中敘明研究的動機、目的、方 法及資料的處理外,其餘各章重要內容,概述如次: 第一:首論中共的司法理論。闡釋馬列主義認為法律是階級社會形成後的產物,是統 治階級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工具。一旦階級消滅、國家消亡,法律即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中共仍依此種法律觀點建立其司法理論。次則析述在唯物史觀、階級鬥爭、財產公 內制、法律消亡等理論支配下的司法理論,并予以辨正。 第二:「公安機關」。中共公安機關乃無產階級專政工具之一,有異於一般民主國家 的警察機關。於說明公安機關的演變經過外,並剖述公安工作工具性、集權性、特務 性及群眾性的本質。評介現階段中共公安機關的組織與功能。最後,說明中共要求公 安體制進行改革的背景並指出其改革的困難。 第三:「人民檢察院」。首揭「人民檢察院」係源自蘇聯社會主義類型的檢察制度, 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大異於一般民主國家的檢察機關。並述其初創、發 展、停滯、破壞及重建等五時期,述其檢察制度的沿革。又指出「人民檢察院」係「 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故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並非單純的「檢察權」機關。除 分述其機構的設置、組織分工、人員任免、領導體制外,並析述其各項職權。最後肯 定雙重領導制多生糾紛,以及黨的領導的不當,並說明其檢察人員素質的低落。 第四:「人民法院」。首揭「人民法院」異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審判機關,更非為追求 普遍的公平、正義的所在,回顧瑞金、延安及北京三時期「人民法院」的沿革。次就 其審級劃分、機構設置、組織分工、人員任免等,詳加分析。再就各級「人民法院」 的職權與任務予以評估,最後歸結出「人民法院」絕非單純的審判機關,而是中共政 權的統治工具和政策的執行者。最後評介其所採各項審判制度。 第五:「人民律師」。其一、人民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與般民主國家中律師 為「自由職業者」有別。其二、中共以律師制度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是按照 統治階級意志而建立,並為統治階級的經濟、政治利益服務的。分述律師的工作機構 及任務,並析述近年來中共對律師體制的改革,最後指出其改革的困難。 第六:「結論」。綜合研究後既發現馬列主義的偏激、黨的絕對擅權、民主集中制的 專政及司法為專政的工具論的四原則,又發現其傳統性的積弊及大陸法學界對司法積 弊的指摘。最後,本文歸結中共應仿西方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朝司法尊嚴化、獨立 化及中立化的方向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