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證據法於民刑事程序法體系中素來佔有極重要的地位,謂證據法 為程序法之重心,亦不為過。至於大陸法系國家,由於審判多採職權進行主義,且實 體問題(事實問題)之裁判者為職業法官而非陪審團,證據法之發展不若英美法系國 家完備,乃事所當然。惟無論訴訟程序採取何種制度,證據問題始終係審判過程之重 點。我國刑事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之規定相當簡略,在訴訟進行之中,證據問題-特 別是證據能力問題,常為審判者及當事人所忽略,以致對事實真象之探求及被告人權 之保障,不無消極影響。為改善此一缺失,英美證據法縝密的規定,或者有值得借鏡 之處。本論文因以刑事證據法最重要之證據-被告之自由,作為研究對象,細究其於 英美證據法體系中之有關問題(特別是證據能力及證據排除問題),探討其得失,以 作為我國有關法律修訂及司法審判實務之參考。 本論文所使用文獻,以英美兩國有關書籍及專論為主,中文資料為輔。研究方法重在 就有關自白問題之司法判決的介紹與評析,間有筆者個人淺見雜乎其中。文長約八萬 餘言,計分五章。首章為導論,其內容為若干基本問題之介紹及相似概念之比較;證 據能力問題之討論,為本章重點。第二章「以不當手段取得自白之排除」,為本論文 之主體,下分三節,第一節詳細討論自白排除法則之中心概念--任意性法則,凡其 發展過程、實際應用、利弊得失,均有評論;第二節探討最具美國法特色之米蘭達法 則,主要內容為該法則形成背景、適用範圍、權利實行及拋棄要件等問題之探討;第 三節係研究於非法拘禁被告之際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問題,主在討論遲延移送前及非 力之自白取得之,其他證據,其效力如何。第四章所論述者,係為了避免不可信自白 之提出,在司法程序上有何防制措施可採。第五章為本論文之結論。 本論文以美國證據法為主要研究對象,對英國法之介紹則較少。有關英國證據法中自 白問題之研究,容來日另行撰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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