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旨在探討行政計畫制定過程中,於確定計書內容階段之法定手續,特別是關於 人民參與該計畫所應具有之法律地位之相關問題。由於我國相關法令上十分欠缺關於 此階段人民實質參與行政計劃之規定,本文乃藉由西德計畫確定法制之引介與討論, 作為檢討我國法,並提供改進意見之參考。 本論文共分五章,全文連注共約十四萬字,各章內容要點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並提出本論文主要探 討之問題。 第二章:於所提出之行政計劃階段模式中,界定本文所研究範圍。其後並就西德計畫 確定法制為全盤之介紹,包括其概念特徵、歷史發展,以及相關之多階段行政手續。 由西德法例,本文並於此章中對照探討分析我國於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交通運輸計 畫相關法令中之規定,作為其後檢討之基礎。 第三章:本章二大中心,一是對西德聯邦行政手續法上,計畫確定手續中之聽證手續 規定為詳細引介,並就其美中不足處為檢討,且提出筆者個人淺見;二則就我國(都 市計畫)法於人民參與行政計劃之規定內容及實際運作方式為檢討。 第四章:主要探討西德計畫確定裁決之法律性質、內容、效力,計劃者之形成自由; 並就我國法之不足為建議。 第五章:結論,乃綜合各章研究結果,區分西德法制與我國法二大部分而為整理敘述 ,此亦是本論文重要之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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