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由於近年來工商業發達,造成社會及經濟形態的改變,農、林、牧經營形態均有 配合此種改變之趨勢;本省土地資源相當有限,且因人口成長、經濟發展與需求增加 之衝擊,長久以來林地乃成為人民開墾、佔有、移居與求發展之對象。因此對於山坡 地利用,已不僅止於農林牧方面,而漸漸被大量開發為其作用途,如住宅社區、工業 區、墓地、路地、風景游憩用地、古蹟或生態保護等。因此林地之開發利用,將來勢 必為高度土地開發利用所及。 本省國有林地出租面積以造林為目的者為85.089公頃,大部份位於海拔不高,氣候溫 和,交通便捷之農林邊際地帶,近年來由於勞力缺乏,工資高漲,木材價格低落等原 因,造林事業已呈無力可圖之情況,承租地紛紛轉作高經濟價值作物或果樹,違規超 限使用甚為嚴重。而現行宜農、牧地,宜林地之劃定,使山坡地中屬於宜農牧地之林 地,依森林法規定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然而林地中宜農牧地之平坦部份,似應設法轉 變為其他用途,作合理的利用,以發揮林地之直接及間接功能,而達到最高經濟利用 ,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惟迄今尚缺乏一完整而可遵循之法規,供為合理開發利用, 發揮林地最大功能之依據。本研究針對此問題,引用在日本已施行15年餘而卓有成效 之林地開發許可制度,並依我國國情及實際情況加以分析比較,以了解是否可引為我 國林地開發之用,及引用時應如何調整與修正。同時由森林經營原則及租地造林經營 問題探討多目標森林土地使用規劃方向,以充分發揮林地資源之利用價值。並依據蒐 集之次級資料、問卷調查及實地訪問資料,以花蓮林區管理處玉里工作站轄內租地造 林經營現況,探討林地利用與森林經營之相關性,供為決策單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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