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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閱讀障礙的鑑定方式與標準,比較『標準分數法』、『迴歸分析法』 、『教師推介法』等三種方式,以找出國內閱讀障礙兒童最適當的鑑定方式與標準, 以供特殊教育人員參考。 本研究目的有三: (一)比較『標準分數法』、『迴歸分析法』、『教師推介法』三種方式所鑑定出國小 閱讀障礙兒童之情形,以便建立適合國內國小閱讀障礙兒童之鑑定方式。 (二)分別比較國小閱讀障礙兒童的能力與成就間之差距標準,以找出一最適當的差距 標準。 (三)針對本研究三種方式鑑定出之閱讀障礙兒童,從事實驗性補救教學,以驗證三種 鑑定方式之效果。 本研究以台北市立雙蓮國小、彰化縣立和美國小及台南市立安順國小各校四年級全部 學生為研究樣本,共計1467人。採用『羅桑二氏語文智力測驗』、『羅桑二氏非語文 智力測驗』、『國民小學國語文成就測驗』、自編『閱讀障礙特徵檢核表』等為研究 工具。若兒童的能力與閱讀成就間的差距,並非由於生理障礙、情緒困擾、或環境不 利等因素所造成,且在『閱讀障礙特徵檢核表』上的得分低於常模T 分數34以下者, 即符合本研究閱讀障礙兒童的標準。實驗教學研究樣本則取自和美國小兒童,共40人 。 本研究探討上述三種鑑定方式所鑒定出的閱讀障礙兒童,符合上述標準的人數及特徵 情形,並比較『標準分數法』和『迴歸分析法』兩種方式採用不同差距標準時的鑑定 結果。依據研究結果發現: 一、『迴歸分析法』分別與『標準分數法』和『教師推介法』的鑑定效果達顯著差異 ,且鑒定正確率為最高。 二、『標準分數法』和『教師推介法』二者的鑑定效果未達顯著差異。 三、以『標準分數法』為鑑定方式,並變換不同差距標準時,鑑定效果並未產生顯著 差異。 四、以『迴歸分析法』為鑑定方式,並變換不同差距標準時,僅估計標準誤為1.5 和 1.6 者與估計標準誤為2.0 達顯著差異, 其他各差距標準間則未產生顯著差異。 五、三種方式所鑑定出閱讀障礙兒童的特徵,以『注意力』缺陷為最多,其次為『作 文』、『讀音』和『寫字』等類型。 六、實驗教學驗證結果、『迴歸分析組』與『標準分數組』二組未產生顯著差異,兩 組成績皆優於『教師推介組』學生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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