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貨物運送章立法之研究,其主旨乃在尋找我國海商法貨物運送章之新的立 足點,而此一新的立足點的尋找宜掌握二大原則,即一、國際性、統一性原則;二、 自身需要性原則。而有關自身需要性原則,以台灣地區的海島型經濟型態而言,其對 外貿易佔整體經濟60%,而其中更是99%以上,仰賴海運的運輸,海運對台灣經濟發 展之重要,可以台灣經濟生存之『命脈』來形容之。 但是,同樣地由於對外貿易之持續擴大,七十八年進出口貨物量高達1 億1 仟萬公噸 ,加上台灣地區天然資源缺乏,故就此點而言,海商法立法政策上似宜採貨方國之立 場,較能保護我方利益,但其果真如是乎? 本文就此立足點的尋找,詳予探討,對漢堡規則所揭示之公平原則與我國特殊經濟型 態下所需之經濟原則,提出符合台灣利益的新立足點,並就此一新的立足點就法律規 範基礎之觀點,一一加以評估其法理基礎。 之後,對於此一新的立足點,如何使之貫徹於法律中提出幾項立法之建議。 本文中,前半部之探討,著重於新的立足點之找尋及探討,後半部則著重於件貨運送 法與傭船契約法對於此新立足點之修正方向上的探討,此乃本文寫作之主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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