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告知制度在我國不甚受到重視,但是,本制度與共同訴訟等制度共同負擔著解決 多數當事人間紛爭之任務。本論文欲就訴訟告知制度之目的加以省思,並重新檢討本 制度在有關處理多數當事人間紛爭人諸制度中所應扮演之角色。全文除結論外,共分 五章: 結論中敘及撰寫本文之動機與寫作時擬採取的方向。 第一章從制度史,比較法等觀點,重新省思訴訟告知制度之目的。 第二章檢討參加效力之正當化依據,並闡釋本制度在處理多數當事人間紛爭時所可能 發揮之最大功能。 第三章續呼應第二章,檢討參加效力之客觀範圍。 第四章乃重新建構輔助參加人之訴訟上地位,以期充分發揮本制度之功能。 第五章 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