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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定期船同盟行為規則公約」係在一九七四處四月六日通過,而至一九八三年 十月六日生效施行,而其首次檢討會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三一日至十一月十八日在 瑞士日內瓦召開,由於與會各國意見分岐,不能獲致結論,延宕至今仍未能圓滿達成 協議。因此,本公約爭議性之大,可想而知。 本公約主要是企圖規範全世界的定期船同盟,建立健全的海運秩序,並經由貨載分配 規定,扶植開發中國家的定期航船隊。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在試圖瞭解本公約制定的 背景,內容規定是否妥當,實施成效如何以及將做何種改進。研究之主要文獻係以本 公約英文條文及制定會議記錄為主,並參考相關之書籍及國內外期刊論文。而由於本 公約係以海運事務為規範對象, 牽涉到海運政策之評估, 乃不得不透過經濟學眼光加 以分析,又因本公約係國際公約,自不脫法學研究範疇,因此,本文係兼採經濟與法 律之雙重角度來分析本公約。 本文之研究內容主要針對本約制定經過,制定後之施行情形,本公約立法上缺失之檢 討,保留條未之濫用,同盟之經濟分析,海運情勢的轉變,本公約有關同盟之規定的 評估與檢討,盟外船的角色及應否限制,貨載分配的相關問題以及本公約與我國航業 法及公平交易法之關系初探諸問題加以分析。 本文之研究結果有幾個重要結論:一、同盟並非獨占且合乎經濟效益,值得維持。而 本公約有關同盟之規定大體而言,仍屬妥當,惟宜配合客觀環境,將國際聯營集團列 為規範對象。二、盟外船具有制衡同盟之貢獻,應予肯定,惟宜加以適度規範。三、 貨載分配規定已不合海運客觀情勢,難以適用。而開發中國家希望利用此規定以發展 本國之定期船船隊的政策,其實並不合經濟效益,不值採取,而應依比較利益之觀點 ,以從事於勞力密集的製造業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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