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轉型與發展,工業現代化的壓力使得傳統的勞資倫理逐漸喪失,勞資雙方 在彼此的認知差距也愈來愈大。就如我國勞工教育水準已普遍提高,對權益保障之意 識也較以往濃烈,加上國際間資訊傳達訊速,新知取得甚易,導致勞工要求雇主尊重 勞工與保障勞工應有權益呼聲頻傳。 工作規則係我國勞動基準法課雇主應作為義務之一,原則上為雇主單方制定之權責, 但對工作規則所衍生的問題,常因效力之不同而生拘束力之有無?要我國司法與行政 實務上對工作規則之看法偶有不一致可能對勞資雙方造成因擾,因此有關我國勞動基 準法上所明定之工作規則的法律性質,工作規則的訂定規範,勞雇雙方對工作規則所 抱持之態度等相關問題,均值探討。 本研究之撰寫除引述相關文獻,探討工作規則在法律上之性質、地位外並輔以臺灣省 電工器材業已成立工會之全部公司作實施現況探討,對期雇主進行普查,勞工進行抽 倦調查,並將資料以次數及卡方分析方法,歸納研究結果。此外,本論文也希望從勞 資倫理之發揮及雇主容認勞工參與之角度來檢視工作規則的人性面。 本研究發現,我國勞基法上工作規則之法律性質,應以法令,團體協約及勞動契約均 無明文規範時,方探討其學理上之適用。在我國司法及行政實務上大都以『法規範』 為主。但近有學者認為仍應著重『契約』精神,以遵重勞動者之意見處理前述工作規 則所衍生之問題,方為穩當。另釐清勞動基準法對工作規則之訂定規範,主管機關核 備工作規則時可對大部份合予法令之內容先行核備,以協助企業之經營管理。此外, 勞雇雙方加強溝通並發揮雇主倫理與工作倫理,以使工作規則倫理化,應有助於勞資 關係之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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