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下議院議長是集尊崇、權力及榮譽於一身的職位,他負責維持議場秩序並適用及 解釋議事規則,以順暢議事。議長的地位是超黨派,他的一切措施和態度都必須是守 正不阿,無所偏袒的。他對外代表英國下議院,對內則是下議院的大家長。 美國眾議院議長則由眾議員推選負責管理眾院行政與執行立法主席職權之法定權力。 他不僅是眾議院的議事主席,同時也是眾議院多數黨領袖。他以主席威望及政黨領袖 的影響力領導眾議院,因此,有人把他視為僅次於美國總統的民意領袖。 英美國會議長因政治制度之不同,英下議院議長之角色為事務性而非政治性,美眾議 院議長的職位則兼具了事務和政治的特性。不過,他們在主持議事時,都會嚴守朝野 共同制定的遊戲規則。而英美國會議員也都有尊重議長就是實行民主的共識,使英美 國會議長之地位得以確立。 本論文旨在藉英國國會議長職權角色的比較,為我國立法院院長尋求定位,以避免立 法院在日漸扮演更重要的功能之際,因為院長角色引起爭議,而成為朝野衝突抗爭的 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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