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在參考國內外之選擇權相關理論與實務,以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 資顧問公司、證券自營商及上市公司財務/投資部門為研究母體,透過問卷調查及統 計分析的方法,希望達成以下之四個目的: 1.探討開辦選擇權集中交易市場有那些必要的先決條件。2.探討在所有的可能交易標 的商品(Underlying Items)中,有那些最適合台灣地區在開辦選擇權集中市場初期來 使用。3.應用統計分析來檢定台灣地區不同的投資機構在利用選擇權做為避險工具的 意願上有否顯著差異。有意願與無意願利用選擇權做為投資避險工具的公司在公司/ 部門設立年資、部門負責人之經驗年資及可運用於投之資金數額上是否有顥著的差異 。偏好做選擇權買方或做選擇權賣方之公司,其可運用於投資之資金數額上是否有顯 著的差異。4.探討台灣地區如果開辦選擇權集中市場,在目前的法令規定方面有那些 問題。 本研究主要結果有: 1.台灣地區開辦選擇權集中交易市場之先決條件依比率高低分別為:⑴有現貨市場存 在;⑵相關資訊充分分開,⑶有期貨市場存在,⑷市場參與者具布相當的專業知識, ⑸市場參與普遍具布風險迴避的特性,⑹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中標的商品的價格波動 幅度適中。2.台灣地區開辦選擇權集中交易市場之三大障礙為:⑴主管機開保守心態 ⑵法令規定不完備⑶市場參與者專業知識不足。3.台灣地區如果開辦選擇權集中交易 市場,市場主要參與者依序有:⑴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如果可代客操作的話),⑵證 券投資信託公司,⑶證券自營商,⑷一般企業財務/投資部門,⑸個人投資大眾,⑹ 政府有關基金管理部門。4.專業知識不足、相關資訊取得不易是一般投資大眾參與選 擇權集中交易市場最大的困難。5.台灣地區開辦選擇權集中交易市場,初期可採用之 交易標的商品,依受訪者覆比率高低,依序為:⑴股票,⑵股價指數,⑶債券/利率 ,⑷外幣。6.台灣地區開辦選擇權集中交易市場宜的履約月份,以1/4/7/10月或 2/5/8/11月或3/6/9/12月之三個週期月為最佳,其次為最近兩個月加次二個原週期之 週期月份,而最近三個月加次二個原週期之週期月份排名第三。7.台灣地區如果開辦 選擇權集中交易市場,有意願參與的受訪者比率高率89.2% 。而在有意願參與者中, 其參與目的為避險者高達92.8% ,而以投為目的者則為67.5% 。8.有意願參與者主要 採用的選擇權型態,以購買選擇權要高於出售選擇權。9.不同的投資機構與參與意願 有顯著的相關。再進一步分析可將投資機構分為證券業與上市公司兩大類。此兩大類 在參與選擇權市場之意願上並不相同,即證券業參與意願較高,上市公司參與意願較 低。10. 有意願利用選擇權做為投資避險工具之公司與無意願利用選擇權做為投資避 險工具之公司在公司/部門設立年資上有顯著差異。有參與意願者設立年資較短,反 之,無參與意願者設立年資較長。11. 有意願利用選擇權做為投資避險工具之公司與 無意願利用選擇權做為投資避險工具之公司在部門負責人之經驗年資上有顯著差異。 有參與意願者經驗年資較少,而無參與意願者經驗年資較高。12. 有意願利用選擇權 做為投資避險工具之公司與無意願利用選擇權做為投資避險工具之公司在可運用於投 之資金數額上均無顯著差異。13. 偏好做選擇權買方之公司與偏好做選擇權賣方之公 司在可運用於投資之資金數額上均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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