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具有數量固定及不可移動與區位獨占等特性,其使用型態時常影響鄰近土地之利 用效益,在都市計劃劃分分的作用及管制,個別土地須依其允許使用類別利用,不可 擅自轉用,以維都市計劃的完整。如體地使用便更,一般言之,將為地主帶來鉅額的 轉用利益,可能造成所有地主均欲申請轉用,導致破壞原來的土地使用計劃,進而造 成都市環境品質低落,更違反我國「地利共享」的土地政策及公平原則。威京工司所 有位於八德路四段、縱貫鐵路、東寧路所圍之土地,原係數工業區,該公司擬採整體 開發方式,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本文基於上開土地政策及公平原則試著應用開發許可 制條件交換(附條件許可)探討其需否加以某種負擔,以作為變更使用的代價。 本研究先行建力商業用地開發許可制之架構,透過該制度管制土替開發與使用,再從 人口、容積量、地價及發展潛力方面探討京華開發案捐贈土地面積之比例。 由前述之四種方法求得之捐地方案,利用線性規劃模型,求得各方案對開發者所能獲 得之利潤,並透過專家學者問卷調查,及利用分析階層程序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進行最佳捐贈公共設施面積比例方案之評估。 研究結果顯示,捐贈公共面積愈多,則開發者之利潤愈少,而由 A.H.P. 問卷調查結 果顯示,土地使用之變更仍以「促進土地使用」為最重要,至捐贈公共設施面積比例 方案,則評估以發展潛力所計算捐贈 42.86% 土地為最佳方案,且具有彈性,較能因 應實際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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