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目的是以連續稀釋滴定法配製標準水樣,求得單一核種及混合核種溶液實驗 低限值;並且與現行法規中訂定的最低可測濃度要求作一比較,冀以提供將來法規 修訂之參考。 我國環境輻射偵測,其目的、偵測項目、方法、頻率以及於劑量評估,均有法令依 據。早年主管機關要求各偵測單位,均依照國外先進國家法規執行。然而,此一行 動基準參考美日等國多年前訂定之準則,而該準則卻是依據更早之簡化實驗結果訂 定。近年來核子儀器不斷更新,偵測技術亦逐年精進,低限值有重新評估之必要。 其中部份環境監測實施步驟,如粗量之總貝他活度測定,已完全無法反映低濃度之 放射污染物。而能譜技術的精緻亦能迅速有效的同時分辨出低微量複雜多核種活性 。環測行動基準,因沿襲國外行之多年之實驗結果與建議,有些顯然已過時。 最小可測濃度與試樣量,分析方法,儀器性能,計測時間等多項因數有關,因此必 須先將樣品容器,輻射屏蔽,計測時間,幾何條件最適化,並備製各種標準溶液之 校正。由於耗時費日,故只驗證行動基準之水樣低限值。本實驗除了配製標準水試 樣以推算其低限值外,並且採集實際水樣以偵測其低限值;其採樣地點包括核三廠 ,清華大學及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結果發現,實驗低限值皆高於法規中訂定的最低 可測濃度要求,約為5-7倍。可見實際環境偵測應考慮多核種間的干擾。而環境 輻射中最低可測濃度之行動基準,確實要求過嚴,實有重新擬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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