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在應用傅倫姆(V.H.Vroom) 的誘力模式,探討:一、國中教育人員對擔任 教職及從事教職以外的職業工作之誘力大小;二、不同背景的國中教育人員,其擔任 教職及教職以外的職業工作之誘力大小差異情形。研究首先探討有關問題,加以整理 歸納,以之作為研究設計之參考。其次根據研究目的,先進行先導研究(pilot re-search),亦即以開放式題目收集國中教育人員若不從事教職,比較想從事的職業 工作是什麼?以及之所以想從這些職業工作的原因是從事這些職業工作能帶給你什麼 樣的回饋?再由先導研究所得之結果進行問卷編製,形成自編之「國中教育人員服務 狀況調查問卷」,以之作為研究工具,選取樣本,進行調查;最後依據所得之資料進 行意統計分析,依計分析所得之結論,擬定辦理國中教育之改進意見。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僅限於目前(八十學年度)台北巿巿立國中教育人員(包含校長、 主任、組長、導師、專任教師、代課教師等)樣本之選取係首將台北巿立國中分為四 區,每區再隨機抽取八至十校進行施測,抽取之學共三十六校,問卷回收後經篩選( 去除無效問卷),共收得五九0件有效問卷。經t 考驗及ONEWAY ANOVA統計法分析結 果,獲得以下之結論: 一、在590 個有效樣本的調查資料中,國中教育人員對從事教職及其他職業之誘力值 ,以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60 為最大,以從事神職工作的.50 為最小,從事國中教職 之誘力值為.59 ,與從事社會服務或慈善工作的.59 相同。 二、國中男女教育人員在「擔任民意代表或從事其他政治性活動或工作」以及「經營 幼稚園教育工作」上的誘力差異達到顯著水準。前者男性之誘力大於女性,達.01 之 顯著水準;後者女性之誘力大於男性,達.05 之顯著水準。此結果與目前台灣社會從 這兩種職業工作之人數現況吻合。
三、不同職別、年資、以及不同薪俸之國中教育人員,對「擔任國中教職」之誘力差 異達到顯著水準。前者達.001之顯著水準;後二者均達.05 之顯著水準。進行事後比 較結果,發現: (一)、校長對從事教職之誘力大於兼行政工作教師(包括主任、組長)之誘力,同 時亦於未兼行政工作教師(包括導師、專任教師、及代課教師等)之誘力。彼此成一 排序關係,學校科層體制中,職務愈高者,其從事國中教職之誘力也愈大。 (二)、年資廿六年以上者對擔任國中教職之誘力,大於年資在五年以下者,同時亦 大於年資在五至十五年者。年資較高者,對擔任國中教職之誘力似乎較大。 (三)、薪俸額在475 以上者(相當於簡任),對擔任國中教職之誘力大於薪俸額 230 以下者,薪俸額較高者,對擔任國中教職之誘力似乎較大。 四、不同年資、年齡、以及不同薪俸額之國中教育人員,對從商、作生意之誘力差異 達顯著水準,前二者達.001之顯著水準,後者達.05 之顯著水準。進行事後比較結果 發現: (一)年資在五年以下者,對於從商、作生意之誘力大於年資在十六至廿五年者,同 時亦大於年資在廿六年以上者。 (二)年齡在五十六至六十歲者,對於從商、作生意之誘力分別小於年齡在廿五歲以 下、廿六至四十歲、以及四十一至五十五歲者。 (三)薪俸額在230 以下者(相當於委任),對從商、作生意之誘力大於薪俸額在 240- 450(相當於薦任)者。 表年人對從商、作生意之誘力,似乎大於年紀大者。 五、不同職別之國中教育人員,對於從事公務行政工作之誘力差異達.05 之顯著水準 。但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不管是校長、兼行政工作之教師、或未兼行政工作之 教師,彼此間均未達差異顯著水準。 六、不同年資、年齡之國中教育人員,對於從事學術研究工作之誘力差異達顯著水準 。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 (一)年資在五年以下者,從事學術研究工作之誘力,大於年資在十六年至廿五年者 。 (二)年齡在廿五歲以下者,從事學術研究工作之誘力,大於年齡在四十歲至五十五 歲者。 年資在五年以下者之誘力,以及 。 年齡在五十六至六十五歲者之誘力,未有顯著差異,值得進一步探討。 七、不同背景(職別、年資、年齡、學歷、學校班級數、薪俸額)之國中教育人員對 從事農事、園藝工作之誘力,並無不同,其差異均未達顯著水準。 八、不同職別之國中教育人員對擔任民意代表或從事其他政治性活動或工作之誘力, 其差異達.05 之顯著水準,但進行事後比較結果,不諭是校長、兼行政工作教師或未 兼行政工作教師,彼此間均未達差異之顯著水準。 九、不同年資、不同年齡之國中教育人員,對從事社會服務或慈善工作誘力,其差異 達顯著水準;前者達.05 之差異顯著水準,後者,達.01 之差異顯著水準。進行事後 比較結果,發現: (一)不論年資為何,其彼此間之誘力均未達著水準。 (二)年齡在廿五歲以下者,其誘力大於年齡在五十六至六十五歲者。 十、不同年資、年齡,以及不同薪俸額之國中教育人員,對從事文化或出版工作之誘 力,其差異達顯著水準;前者及第三者之差異達.05 之顯著水準第二者達.01 之顯著 水準。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 (一)不論年資為何,彼此之間均未達差異之顯著水準。 (二)廿五歲以下者之誘力,大於四十一歲至五十五歲者。 (三)薪俸額在230 以下者(相當於委任)之誘力大於薪俸額在475 以上者(相當於 簡任)者 十一、不同年資、年齡、學校班級數,以及不同薪俸額之國中教育人員,對從事社會 上的技藝班教育或補習班工作之誘力,其差異達顯著水準;第一者達.05 之顥著水準 ,第二、三、四者則達.01 之顯著水準。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 (一)不論年資為何,彼此之間均未達差異之顥著水準。 (二)年齡在廿五歲以下者及年齡在廿六至四十歲二者之誘力,均大於年齡在五十五 至六十五歲者。 (三)學校班級數在十九至六十班者之誘力,大於六十一班以上者。亦即中型學校教 師之誘力大於大型學校教師之誘力。 (四)薪俸額在230 以下者(相當於委任)及245─450者(相當於薦任)之誘力大於 薪俸額在475 以上者(相當於簡任)。 年齡較大者及薪俸較高者,在此方面之誘力較小。 十二、不同職別之國中教育人員,對從事心理輔導諮詢行業的工作之誘力,其差異達 .01 顯著水準。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兼任行政工作教師,其誘力大於未未兼任 行政工作教師。 十三、不同年資、年齡、以及不同薪俸額之國中教育人員,對從事新聞傳播事業工作 其誘力差異達顯著水準;第一、三者之差異達.01 之顯著水準,第二者達.001之顯著 差異。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 (一)年資在五年以下之誘力,大於年資在廿六年以者。 (二)年齡在廿五歲以下之誘力大於年齡在四十一至五十五歲者,同時亦大於 年齡在五十五至六十五歲者;年齡在廿六至四十歲者之誘力亦大於年齡在五十六歲至 六十五歲者。 (三)薪俸額在230 以下者(相當於委任)及245─450者(相當於薦任)之誘力大於 薪俸額在475 以上者(相當於簡任)。 年齡較大者及薪俸較高者,在此方面之誘力較小。 十四、不同年資、年齡、以及薪俸額之國中教育人員,對從事旅遊服務工作之誘力, 其差異達顯著水準;第一、三者之差異達.05 之顯著水準,第二者達.01 之顯著差異 。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 (一)年資在五年以下之誘力,大於年資在廿六年以者。 (二)年齡在廿五歲以下之誘力大於年齡 在五十六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不同薪俸額者。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彼此未達顯著差異。 十五、不同年齡之國中教育人員,對於經營幼稚園教工作之誘力的差異達.05 之顯著 水準。進行事後比較結果,發現:年齡在廿六至四十歲者,其誘力大於年齡在五十六 至六十五歲者。 十六、不同背景(職別、年資、年齡、學歷、學校班級數、以及薪俸額)之國中教育 人員,對從事神職工作誘力,其差異未達顯著水準。 基於研究結果,試提下列建議,供改進國中教育之參考: 一、提供適應個人充分自我實現之機會。 二、提高教職之誘力,以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職。 (一)提高教職人員待遇。 (二)提高教職人員之素養。 三、充分善導、運用年輕教職人員之潛能。 四、增加教職人員升遷之機會。 五、提供適合各種年齡層者進修之管道及進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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