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動機 : 歐市各類經貿政策,與企業息息相關者,首推其競爭政策。與美國1890年制定之修曼法相較,歐市競爭法另負有市場整合之任務。歐市各國豐裕的天然資源與人力市場。於1992年勢將吸引無數的廠商投入這塊大餅中。為企業於拓展事業範圍時,仍需對羅馬條約中之競爭法有所了解,以免遭歐市執行委員會重罰而受無謂的損失。有鑑於國內對歐市內部法律制度研究之欠缺,遂興起深入探討之興趣。 二、研究方法 : 本文擬以歸納之方式結合執委匯與歐洲法院之決議與談判,期能整理出可資遵循的脈絡。此外,學者與專家之意見亦不可偏廢。由於競爭法涉及法律與經濟兩項專業知識,經濟分析的研究方式自不可免。本文於涉及市場型態與結構時,亦將以淺顯之經濟理論為之。 三、研究內容摘要 : 本文以歐市競爭法規為論述之重點,除於文中特別討論外,並不涉及相關國家立法例之比較。研究範圍以垂直交易限制中之獨家經驗、獨家購買、選擇性行銷即加盟契約四種行銷類型為主。各章中,將分別討論各該契約類型對促進妨害市場競爭之證反面經濟評價,歐洲法院與執委會之見解,特別是執行委員所頒佈的各項除外規則,揭示本文所欲加評析者。文末,並以競爭法則之域外效力用以體察歐市競爭法與他國之貿易關係,而以歐市競爭法之可能發展及其對我國實施公平交易法的幾點起是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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