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代理理論以及交易成本理論為基礎,配合國外創業投資實務以及 七家本土創業投資公司個案深度訪談資料,探討創業創業投資事業之統治 結構問題,創業投資事業之統治結構問題涵蓋創業投資基金之管理以及被 投資事業之管理兩個層面。交易成本理論突顯特異資產所帶來之交易兩難 困境以及統治結構之必要,代理理論則一再重申代理人必須為其決策承擔 對稱的後果,此為統治結構經營之關鍵。兩層統治結構類似,創業投資家 與被創業家分別扮演基金股東與創業投資家之代理人,兩層統治結構同時 使用與績效同步之薪酬結構解決代理人之誘因問題,基金股東與創業投資 家則分別使用基金經濟年限與資金繳納時程,以及分階段投入資金等約定 將契約執行時程分割,營造多期競局代理關係,此外,基金股東約定強制 分派已實現利得,限制創業投資家其自由現金裁量權,創茉投資家利用股 票授予時程、股票購回條款及競業限制以維持多期競局代理關係,再者, 兩層統治結構都利用傳統董事會或類似董事會之諮詢委員會從事投資後管 理。經由國內外創業投資實務之探討,本研究歸納以下幾點重要的結論: 一、創投基金股東以及創業投資事業往往將契約執行時程分割,以營造具 有多期競局代理關係之統治結構,可以讓主理人及時反應,並突顯代理人 其決策與報酬間之因果關係。二、當創業投資家所營造出具優勢之籌資地 位時,將強化在投資階段安排被投資事業資金之能力,連帶較能營造有效 之多期競局代理關係。三、當創業投資家妥善營造網路關係及經營其網路 資源時,將強化其安排因果關係之能力。四、創業投資家可選擇涉入被投 資事業之內部經營管理,或是利用其網路資源之安排協助被投資事業取得 後續資金及尋求策略聯盟夥伴,有效掌握並突顯創業家其決策與報酬間之 因果關係。五、創業投資家經常與被投資事業創業懇談及溝通,或是建立 調兵遺將之實力,將強化其董事地位之監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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